房屋買賣不過戶只簽合同是合法的,但協議只是代表了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體現,雖然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對房屋產權的歸屬問題是無效的。只有真正進行了房屋過戶,房屋的所有權才發生了改變。
根據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房屋屬于不動產,因此,在房屋買賣中,如果沒有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仍然會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
1、房屋遭惡意出售在目前房地產市場交易活動中,房屋價格上漲較快,房屋所有權人感覺自己以前賣虧了,往往利用買主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漏洞,將已出售但仍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再次出售給第三人。如果房屋所有權人與第三人存在惡意串通情形,那么,根據的規定,房屋買受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然后要求房屋所有權人繼續履行合同。
2、房屋遇法院查封在二手房買賣中,有房屋所有人因為有其他債務糾紛擔心房屋被國家機關查封而急于將名下房屋轉讓的情形。如果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房屋所有權人明知出售的房屋已被國家機關采取了查封等強制措施,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房屋處分權房屋買賣實際操作中,房屋所有權人基于節約時間成本和便于交易的考慮,往往會委托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買受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代理人的權限是否包括房屋的處分權。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處分權而與他人簽訂了買賣合同,事后也未取得權利人追認或者獲得房屋的處分權,買受人與代理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